意大利刑法及其不断发展的判例法,为理解犯罪行为的范围和限制提供了关键见解。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第 301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9 月 2 日作出,重申了关于诈骗(刑法典第 640 条)的一项基本原则:受骗者与遭受财产损失者不必是同一个人。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澄清了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巩固了旨在确保对财产进行更广泛保护以对抗欺诈行为的立场。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欺骗行为(欺诈手段或诡计)导致某人产生错误,使其采取一项财产处分行为,该行为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不当损害,并为行为人带来不当利润。最高法院,由 E. A. 博士担任主席,A. C. 博士担任报告员,就一个特定问题提供了决定性的解释:
为了构成诈骗罪,受骗者与遭受财产损失者不必是同一个人,只要在欺诈手段和诡计的实施者与受损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诱导错误、利润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一名海上公共财产特许权持有人的行为,通过向负责收取相关费用的市政府提交伪造的 F23 表格,以使其看起来已履行义务,尽管最终收款方是国库,但该罪名被正确认定)。
这一判例强调,诈骗的核心在于欺骗、处分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欺诈者与最终受害者之间不必有直接接触。受骗者可以是中间人,由于受到的错误诱导,他采取了损害第三方财产的行为。重要的是因果链:欺诈手段/诡计 -> 诱导错误 -> 处分行为 -> 他人损失 -> 不当利润。
本判决源于一个具体案例,该案例完美地阐释了这一原则。被告 S. R. 先生,一名海上公共财产特许权持有人,向市政府提交了伪造的 F23 表格,以伪造应缴费用的支付。事实上,国库(国家)是款项的真正接收者,未能收款代表了公共财政的损失。
在 S. R. 的案件中,市政府是受到(伪造的 F23 表格)欺诈手段“诱导错误”的一方。然而,财产损失是由国库遭受的。最高法院认为诈骗罪的构成是正确的,承认了所有构成要素,尽管在受骗者和受损者之间存在分离:
这一解释与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例如,第 43143/2013 号和第 8653/2023 号判决)一致,加强了即使在复杂情况下也可以发生诈骗的观点,即犯罪行为人利用第三方来实现其损害目的。
最高法院第 30125/2025 号判决对任何打算实施欺诈行为的人发出了明确的警告。它强调,即使所采用的手段更加复杂且不涉及罪犯与受损者之间的直接接触,刑事司法也能够识别和惩处诈骗行为。因果关系这一核心原则仍然是指导刑法典第 640 条适用的灯塔。
对于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来说,这项判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证:法律保护并不局限于直接欺骗的情况。对于公司和公共机构而言,这是一个提醒,需要实施健全的控制系统,并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便及时识别和打击任何欺诈企图。刑法的复杂性始终需要一种专业和最新的方法,能够理解判决的细微差别,以有效地保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