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澄清:在预防程序中,决定性证据缺失的缺陷不可受理。判决书第 30783 号,2025 年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15 日存档的第 30783 号判决书(报告人 D. T.)中,就决定性证据缺失的缺陷在预防程序中的适用性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此判决涉及被告 R. I. 和检察官 A. B.,由 A. C. 主持,对于律师实务以及任何面临刑法和预防措施复杂性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该判决明确界定了在最高法院上诉中可推导此类缺陷的范围,区分了审判程序和以非公开听证程序进行的程序。

预防措施的背景和最高法院上诉

预防措施主要由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律和预防措施法典)规定,旨在防止被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实施犯罪。这些程序通常采用非公开听证程序,经常会上诉至最高法院,以评估前审判决的合法性。最高法院将非公开听证程序的特殊性置于关注的中心,该程序因其更精简、更少形式化的方式而区别于更复杂的审判程序。

核心问题:决定性证据缺失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d 项规定,可以就“决定性证据的缺失,当事人已在审判过程中提出要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此缺陷旨在确保所有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证据都已正确获取和评估。然而,第 30783/2025 号判决书探讨了此规定是否也适用于采用非公开听证程序的预防程序。

在预防程序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d 项规定的决定性证据缺失的缺陷,不可通过最高法院上诉来推导,因为该缺陷仅适用于审判程序,而不适用于以非公开听证程序进行的程序。(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关于证据缺失的推论仅在指控法律违规时才可接受,例如在对相关请求的拒绝缺乏理由的情况下)。

上述最高法院判决清晰地总结了法院所确立的原则。审判程序和非公开听证程序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在审判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是核心,并遵循严格的规则以确保对抗和调查的完整性。而在非公开听证程序中,其性质更具调查性和文件性,对直接收集审判意义上的证据的重视程度较低。因此,法院重申,《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d 项所指的“决定性证据”是与审判阶段密切相关的概念,其遗漏可能对审判结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法院的理由和实际影响

第 30783/2025 号判决书的理由强调,根据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10 条第 3 款和第 27 条第 2 款适用于预防程序的非公开听证程序的特殊性,不允许援引决定性证据缺失的缺陷。这是因为预防程序的结构和目的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具有可比性。这并非对特定犯罪的定罪调查,而是基于间接证据和文件对个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然而,法院并未让当事人失去保护。事实上,法院明确指出,关于证据缺失的推论只有在指控法律违规时才可接受。例如,当被上诉的裁定在拒绝证据请求方面缺乏理由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上诉并非基于证据本身的“决定性”,而是基于法官拒绝或缺乏理由的非法性,这些构成了可由最高法院审查的独立缺陷。这一原则对法律从业者产生了重要影响:

  • 区分在审判背景下被视为“决定性”的证据缺失与在非公开听证程序中的法律违规至关重要。
  • 辩护方应将重点放在证据缺失的合法性程序上,而不是证据本身是否“决定性”。
  • 必须仔细分析下级法院法官拒绝证据请求的理由,寻找可能构成法律违规的任何遗漏或矛盾。
  • 重点从对证据实质的评估转移到对司法判决形式和实质正确性的评估。

结论:预防性司法的一个坚定立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30783 号判决书代表了一项重要的判例澄清,巩固了对《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第 1 款 d 项在预防程序中适用性的解释。一方面,它排除了决定性证据缺失的缺陷在这些情况下的可推导性;另一方面,它重申了因法律违规或缺乏理由而向最高法院上诉的可能性。这种平衡保护了非公开听证程序的特殊性,同时又不牺牲正当程序的根本保障。对于在该领域工作的人来说,掌握这些区别对于制定有效和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始终确保为其客户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