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最高法院对规则的解释对于确保司法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致性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最近的第 15237/2025 号裁定,于 2025 年 6 月 7 日作出,就一项对任何卷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都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作出了裁决: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异议人提出分割请求的可行性。这项裁决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关于此类请求的性质和范围的重要澄清,并划定了重要的程序界限。
当债权人希望收回债权时,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然而,这条道路并非没有障碍,债务人可以通过特定工具提出异议,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第 1 款提出的执行异议。通过这种异议,债务人质疑债权人执行的权利,例如主张执行依据不存在、无效或债权已消灭。本质上,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执行权进行否定性确认的请求。但是,如果在该异议中,债务人希望提出进一步的请求,例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会发生什么?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 V. (R. A.) 和 M. 之间的对决,正是关于这种复杂的互动。异议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了分割请求。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在 2023 年 4 月 20 日的判决中提供了其解释,随后被最高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关键问题是确定此分割请求是否可以被视为“反诉”,或者它是否具有不同的性质,从而对其实行性和适用的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第 1 款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提出分割请求是可行的,异议人作为诉讼和实体上的原告,这样做并非提出反诉,而是提出与典型的异议请求(即对执行权进行否定性确认)相补充和并行的请求。
最高法院在第 15237/2025 号裁定中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澄清。它规定,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异议人提出的分割请求不是反诉,而是“补充性和并行性请求”。
为了充分理解这种区别的含义,有必要澄清:
这种定性至关重要,因为它承认异议人作为诉讼和实体上的原告(如判决所重申),允许将分割请求视为主要争议的逻辑和功能延伸。该判决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关于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784 条关于司法分割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 713 条关于每个共同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的规定,以确认此项主张的完全合法性。这一原则与之前的判例一致,例如第 29636/2024 号裁定,该裁定已经开始勾勒出这种解释。
这项裁决的后果是显著的。对于提出执行异议并拥有共有财产的债务人来说,在同一异议诉讼中提出分割请求的可能性大大简化了他的处境。他不必启动单独的诉讼,从而在诉讼时间和成本方面获得明显优势。此外,这种诉讼选择允许对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统一处理,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必须意识到这种可能性。“并行性”的分割请求意味着执行异议的法官不仅需要就执行权的存在作出裁决,还需要就财产的分割作出裁决。这可能会影响债权回收策略,使得从诉讼的早期阶段就需要采取更广泛和更综合的方法。
最高法院的第 15237/2025 号裁定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毫不含糊地澄清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5 条提出的执行异议中分割请求的可行性和性质,将其定性为补充性请求而非反诉。这种解释不仅简化了异议人的司法行动,而且还有助于提高执行异议系统的连贯性和功能性,确保对各方权利的更有效保护,并促进诉讼经济。对于专业人士和公民来说,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表明有必要考虑执行争议的所有可能方面,即使是那些表面上是次要的方面,但它们可能对争议的最终解决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