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最高法院与劳动收入评估(第 16604/2025 号令)

因人身伤害影响劳动能力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一个关键方面。2025 年 6 月 20 日最高法院第 16604 号令就此问题进行了干预,阐明了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并为受害者的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

背景与评估错误

最高法院审查了 M. 与 U. 之间的案件。米兰上诉法院驳回了收入损失赔偿请求,认为受害者未能证明其徒劳地寻找新工作。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因此撤销了判决并发回重审。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和财产损失评估中的正确逻辑顺序。

最高法院的核心原则:损害的全面评估

最高法院在其命令中重申了收入损失财产损失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该决定的核心体现在以下判例中:

在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收入损失损害赔偿中,事实审理法官首先必须全面评估和估计损害,然后才能进行适当的衡平调整,以考虑受害者有效利用其剩余劳动能力的可能性;相反,如果受害者未能证明其徒劳地寻找新工作,法官不得在未进行上述评估的情况下驳回诉讼请求。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第一步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步是全面评估和估计损害。法官必须评估永久性后遗症是否阻碍了受害者从事其工作。只有在进行此评估后,才能考虑因寻找兼容的新就业机会而进行的“衡平调整”。上诉法院的错误在于颠倒了这一顺序,在未首先评估劳动能力受损的实际情况的情况下,以未能证明徒劳寻找工作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律含义与规范参考

该决定基于《民法典》的原则:第 2043 条(侵权责任)、第 2056 条(损害评估,引用第 1223 条关于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和第 1227 条第 2 款(避免损害加剧的义务)。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后者并不要求事先寻找新工作的负担,从而阻止损害的评估,而是要求事后尽到勤勉义务。这项裁决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确保他们的赔偿权不会因过度的举证负担而受到影响。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对于受害者:证明由伤害造成的劳动能力障碍。
  • 对于法官:在进行任何减免之前,评估财产损失的程度。
  • 对于律师:将调查重点放在伤害与劳动能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并进行医学法律鉴定。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6604 号令是关于人身伤害造成收入损失财产损失赔偿的判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重申了法官必须采取严格的方法论,优先评估和估计损害的整体,基于劳动能力受损的实际情况。只有在第二阶段,才能考虑利用剩余劳动能力重新就业的可能性。这项裁决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确保他们的赔偿权不会因狭隘的解释而受到损害,并强调了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仔细调查以关注伤害与劳动能力障碍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