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尤其是在疫情等危机时刻,常常需要在效率和简化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即2025年6月9日公布的第21817号判决,正是在这种微妙的平衡中发挥作用,该判决处理了对刑事诉讼法至关重要的问题: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紧急情况期间,仅向指定辩护人进行“简化”送达通知后,恢复上诉期限的可能性。该裁决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为理解不可抗力概念和被告辩护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
诉讼事件源于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卫生紧急情况高峰期,根据2020年第18号法令(经2020年第27号法律修订后生效)第83条第1、13和14款的规定,对一审判决进行的延期。该规定旨在在特殊时期简化程序,允许通过认证电子邮件(PEC)向辩护人发送通信和通知。在本案中,延期通知仅发送给了被告G. L.女士的指定辩护人,而G. L.女士本人并未收到通知。这种沟通方式剥夺了G. L.女士参与审判以及随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从而引发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恢复期限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1817号判决中阐述了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以下是完整的要旨:
关于恢复上诉期限的规定,在2020年3月17日第18号法令(经2020年4月24日第27号法律修订后生效)第83条第1、13和14款的规定下,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紧急期间,在庭外进行的对一审判决的延期通知,仅通过认证电子邮件发送给指定辩护人,构成不可抗力原因,阻止了被告因与其无关的原因而参与审判和随后提交上诉文件,因为立法选择在此期间简化程序,规定通过认证电子邮件向辩护人发送通信或通知,仅适用于后者已收到指定委托的情况。
这一要旨澄清了一个基本问题:在紧急情况下的法律简化背景下,仅向指定辩护人发送通知,不能自动等同于被告完全知晓该裁决。最高法院强调,紧急立法旨在方便与委托辩护人的沟通,委托辩护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直接和持续的关系。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则不同,其任命是法律强制的,以确保技术辩护,但并不总能与被告建立即时和稳固的联系,尤其是在司法机关未向被告本人进行具体沟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因与其无关的原因而被阻止参与审判或提出上诉,则构成不可抗力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允许恢复期限,该条款允许重新开启因不可预见和不可克服事件而过期的诉讼期限。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被告权利的保护和律师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特别是,以下方面值得强调:
最高法院2025年第21817号判决是保护正当程序原则和被告辩护权的一道屏障,尤其是在疫情紧急情况等特殊背景下。它提醒我们,尽管有必要对程序进行现代化和简化,但不能忽视确保被告能够真正了解其诉讼进展并充分行使其权利的保障。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项裁决是一个警示,要求在通知和沟通方式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关注,尤其是在涉及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以避免程序上的形式主义导致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