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能够有意识地参与刑事诉讼是本国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障辩护权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7 日第 27268 号判决中,就预审法官 (GIP) 在核实此能力方面的权力和义务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项判决撤销了佩斯卡拉法院预审法官的一项决定,且无需发回重审,对所有法律从业者都具有重大意义,值得深入分析以理解其实践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第 3 款规定,如果法官有理由认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妨碍其有意识地参与诉讼,则应命令进行鉴定。该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免受无法理解指控或充分行使其权利的审判。核实请求可以来自检察官、辩护人,或者由法官依职权启动。本判决重点关注触发预审法官进行此类技术核查义务的条件。
最高法院第 27268/2025 号判决精确地界定了预审法官干预的界限。判决要旨规定:
在被告人出庭能力方面,预审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第 3 款的规定,收到检察官关于核实嫌疑人有意识参与诉讼能力的请求时,如果其自行掌握了表明被调查人已丧失能力的评估要素,则不强制要求进行鉴定;然而,当根据检察官的陈述,出现了上述能力丧失的“嫌疑”(fumus)时,则有义务以预审听证(incidente probatorio)的形式进行鉴定。
这项判决区分了两种情况。如果预审法官已经掌握了充分的独立要素,明确证明了被调查人的无能力,使得进一步的技术评估变得不必要,那么他就不必强制进行鉴定。然而,当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和所附要素,出现了潜在无能力“嫌疑”(fumus),即一种严重且有根据的怀疑,表明被调查人可能无法有意识地参与诉讼时,则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以预审听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92 条第 2 款)的形式进行鉴定。这种“嫌疑”并不需要确凿的证据,而是需要一个合理的怀疑,即被调查人可能无法有意识地参与诉讼。这种区分对于平衡诉讼效率与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触发预审法官进行鉴定的义务,检察官必须附上能够引发能力丧失“嫌疑”的要素。这些要素可能包括: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7268 号判决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的重要参考点。它重申了被告人能力对于刑事诉讼公正性的重要性,同时为预审法官的权力和义务提供了清晰的指导。该判决在不必要时避免进行冗余鉴定(当无能力已显而易见时),与在存在能力丧失“嫌疑”时进行技术核查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之间取得了平衡。这种方法在保持司法系统的合理性的同时,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确保了公平的审判。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强调了进行仔细评估以及正确提交支持核查请求的证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