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破产与集团内部转让: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7497号判决中作出澄清

最高法院在2025年7月25日第27497号判决中,就财产性欺诈破产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该判决侧重于同一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资源转移,这是处理困境中的企业和董事责任的关键问题。这项裁决强调了透明和审慎行为的重要性,重申了在不断发展的领域中的合法性界限。

公司集团中的财产侵占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驳回了对都灵上诉法院2024年10月23日判决的上诉,涉及集团内部转让中财产性欺诈破产(《破产法》第216条,现为《危机法典》)的构成。第27497/2025号判决澄清,集团成员身份并不排除侵占。一家财务状况严重困难的公司向同一集团内另一家同样陷入困境的公司转移资源,而没有任何经济对价,可能构成犯罪。法院强调,转移资产的公司并未获得实际利益,并提醒董事有义务代表单一实体行事。

判决要旨分析:犯罪的界限

在财产性欺诈破产方面,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之间的资源转移,由一家财务状况严重困难的公司向另一家经济困难的公司转移,且没有任何经济对价,构成侵占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该交易做出任何有利的预测。

这一判决要旨是该决定的核心。最高法院规定,侵占不仅是物理上的挪用,也是一种即使表面合法,但却在没有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剥夺公司资源的交易,从而加剧了其无力偿债。如果一家陷入深度危机的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同一集团内另一家同样陷入困境的公司,而没有获得对价,就构成了不合理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 “没有任何有利的预测”的概念是决定性的:在集团范围内危机蔓延的情况下,不能指望该转移将为已剥夺自身资源的公司的未来带来利益。该交易本质上是有害的,因此是侵占性的。该判决援引了健全的公司管理原则以及董事保护公司财产的义务(《民法典》第2634条第3款)。欺诈性破产的故意是概括性的:只需意识到该行为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可。

对董事的实用建议

最高法院的裁决要求公司集团的董事们更加谨慎,尤其是在危机时期。为防止侵占行为的风险,至关重要的是:

  • 评估对价:每次转让都必须有真实、充分且可证明的经济对价。
  • 监控财务状况:检查集团内所有实体的经济健康状况;陷入困境的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最大的审慎。
  • 详细记录:每次集团内部交易都必须经过仔细记录,并说明经济动机和预期收益。

这些措施对于避免公司决策使董事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正如《破产法》第223条第1款(现为《危机法典》第329条)所规定的那样。

结论

2025年第27497号判决重申,集团逻辑不能为一家陷入困境的单一公司不合理的财产减少辩护。透明度、审慎和寻求真实的经济对价是正确管理的基石。合格的法律援助对于理解破产法和公司法至关重要,可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并防范潜在责任。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