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领域,车辆牌照不仅仅是一个标识符,它更是一个真正的“证书”或“行政许可”,其完整性对公共安全和可追溯性至关重要。对其进行篡改,即使是微小的改动,也可能导致比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更严重的后果。正是基于这一微妙的界限,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在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28日存档)作出第27599号判决,驳回了一名被告的申诉,维持了巴勒莫上诉法院的定罪判决。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一名被告A.C.,他通过粘贴胶带的方式修改了其汽车牌照的身份信息。这种做法虽然不幸地并不罕见,但引发了关于其法律定性的疑问:这仅仅是《道路交通法》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真正的刑事犯罪?最高法院在第27599/2025号判决中给出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答复,将此类行为定性为伪造罪。
伪造公共官员在证书或行政许可中的材料伪造罪,根据《刑法》第477条和第482条的合并规定,是指个人通过粘贴胶带的方式修改其汽车牌照身份信息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构成《道路交通法》第100条第12款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该款处罚的是使用他人牌照或伪造牌照的车辆的驾驶者,如果其并非伪造者。
上述判决要点突出了该决定的关键之处:修改牌照信息,即使是使用胶带等简陋手段,也不能等同于使用他人牌照或伪造牌照且非伪造者的情形。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在前一种情况下,个人是伪造文件的制造者;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仅仅是使用者。事实上,牌照被视为公共文件,一种行政许可,其篡改会影响公共信任,即社会公众对这些标识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信任。
最高法院将A.C.的行为归类于《刑法》第477条和第482条的合并规定。让我们详细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
车辆牌照完全属于上述类别,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