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破产:最高法院与对不支付能力的“事前”审查(第 24728/2025 号判决)

管理一家陷入困境的企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每一个决定都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影响。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4728 号判决中,对欺诈性优先破产案件提供了一项基本澄清。这项裁决对于理解一家困难企业支付款项何时可能构成犯罪,从而损害“债权人平等”(即债权人之间平等对待)原则至关重要。我们将分析法院在涉及被告 M. A. 的案件中确立的原则。

优先破产罪:保护“债权人平等”

优先破产罪,根据《破产法》第 216 条第 3 款(现已纳入《危机与不支付能力法典》)进行规范,当一个不支付能力的经营者为某些债权人支付款项而损害其他债权人时构成。此行为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原则,该原则是要求所有债权人(除合法优先权外)受到平等对待的核心原则。目的是阻止经营者任意偏袒某些个人,从而改变财产的公平分配。该判决由 R. P. 主持,F. C. 担任报告员,澄清了其可构成性的条件。

在破产犯罪方面,为了构成欺诈性优先破产罪的客观要素,有必要通过“事前”审查,核实在争议支付时,经营者已经处于不支付能力状态或即将进入该状态,并且该状态可以从客观“指标”中推断出来,从而使该支付足以危及“债权人平等”。

这项最高法院的判决至关重要。仅仅支付款项被“优先”是不够的;必须证明在该支付时,企业已经处于不支付能力状态——或即将进入该状态——并且该状况可以从客观“指标”中推断出来。“事前”一词是关键:对不支付能力的判断必须基于支付时企业的情况,而不是事后。只有在该时点存在危机的具体迹象,并且该支付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对待,才能构成犯罪。

“事前”审查:不支付能力的指标

“事前”审查原则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前瞻性分析,基于表明存在不可逆转或迫在眉睫的危机的具体要素。该判决强调了识别“不支付能力指标”的必要性,其中包括:

  • 系统性延迟付款。
  • 抗议或执行程序。
  • 不断增长的债务敞口。
  • 持续的经营亏损。
  • 信贷获取困难。

如果存在这些迹象,则可能表明企业处于一种使争议支付非法化的状况。安科纳上诉法院(案件已发回该法院)现在必须应用这些标准。

结论

最高法院第 5 庭 2025 年第 24728 号判决加强了对“债权人平等”的保护,为评估陷入困境的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对“事前”审查和客观不支付能力指标的强调,使法律框架更加明确,有利于债权人和经营者。这项判决基于《破产法》第 216 条第 3 款和第 223 条,强调了获得合格法律咨询的重要性,以应对企业刑事法律的复杂性并预防风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