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与住所选择:最高法院在第 13808/2024 号判决中阐明了《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

2022 年《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第 1 款第 3 项引入的提交住所选择或声明的义务,近几个月来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引起了激烈的辩论:未能提交文件是否会导致上诉自动不可受理?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13808 号判决,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4 月 8 日)——介入澄清,提供了更灵活但仍有保障的解释。

判决的核心

在提起上诉方面,《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的提交住所选择或声明的义务,以防止上诉不可受理,也可以通过在其中明确和具体地引用先前声明或选择的住所及其在诉讼文件中的位置来履行,从而能够立即和明确地指示送达通知的地点。

判决本身传达了一个关键信息:重要的是不是附加在申诉上的“纸张”,而是主管当局能够明确无误地确定在哪里送达后续文件。换句话说,形式要求是为了确保沟通的确定性,而不是制造程序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 581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系统性解读

该款由 2022 年第 150 号法令(Cartabia 改革)引入,规定“上诉文件如未附有被告住所选择或声明的副本,则不可受理”。然而,最高法院提醒:

  • 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正当的辩论程序的建立;
  • 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第 24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规定的有效辩护权原则;
  • 不可受理的制裁具有例外性质,应合理适用。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律师在上诉文件中明确指出了先前选择的住所(日期、文件编号、附件编号),则该条款的目的仍然得到满足。

已解决的判例分歧

在此判决之前,存在不同的观点。第 3118/2024 号和第 43718/2023 号判决等采取了更严格的路线,认为必须附上实际文件。其他判决(例如第 8014/2024 号)则表现出开放的态度。因此,合议庭通过引用欧洲人权法院和宪法法院一贯的“有利于上诉”(favor impugnationis)原则(例如,参见第 80/2011 号判决)来解决了分歧。

实际上,刑事辩护律师可以:

  • 附上住所选择的纸质或数字副本;或者
  • 明确引用已在诉讼文件中找到的文书,并精确指出其位置。

法院警告说,关键仍然是参考必须是“立即和明确的”;模糊的表述或含糊的引用将无法通过可受理性审查。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该决定既保护了程序的效率,也保护了上诉权,减少了不公正形式制裁的风险。律师仍有义务:

  • 核实在卷宗中存在最新的住所选择;
  • 在上诉文件中注明(通过文件参考或在数字阶段通过适当的超链接)文件的位置;
  • 确保所选择的住所与用于送达的住所一致。

司法机关方面,可以处理送达事宜,无需暂停或要求补充,这显然有利于提高效率。

结论

第 13808/2024 号判决代表了朝着更平衡的刑事程序迈出的重要一步,其中确定性的需求与上诉权的实质并存。然而,从业人员在起草文件时仍需保持高标准的精确性,并意识到最高法院将监督以确保保障不会变成阻碍性的形式主义。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