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在2025年4月22日公布的第15724号判决中,再次探讨了上诉阶段的推翻判决这一敏感问题。本案源于对E. T.的审判,他一审被米兰法院宣告无罪,二审被判有罪。最高法院在部分撤销该判决的同时,确立了将影响未来所有辩护策略和初审法官工作的原则。
该判决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第603条第3款之二的规定,该条款要求在上诉旨在推翻无罪判决时,必须重新进行庭审调查。立法者的目标——采纳《欧洲人权公约》(参见Dan诉摩尔多瓦案,2011年)的原则——是确保在将对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法官面前,辩论“处于同一水平”。
法院就两种情况表明了立场:
1. 一审证词与二审重新调查的证词之间存在实质性一致:法官可以依据一审证词作出有罪判决,无需明确偏好。
2. 证词之间存在差异:此时将触发加强论证的义务,即需要付出额外的论证努力,解释为何某一方的证词比另一方更具可信度。
关于上诉审判,法官在被告一审被宣告无罪后,若决定重新进行调查,可以推翻无罪判决并作出有罪判决,但无需优先考虑重新调查中收集的证言证据,因为在内容实质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利用前一审级获得的证据。然而,在证词内容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提供加强论证,说明为何将一方的证词作为判决依据,而不是另一方的证词。评注: 该判决重申,上诉审判的核心不是简单地重复证据,而是对其进行批判性和有说服力的评估。如果重新调查的证词没有实质性地增加新的内容,法官可以合法地引用已获得的证词。反之,法院要求“加强论证”:仅仅形式上的提及是不够的,必须详细解释为何偏好某种事实版本。这保护了被告免受任意判决的影响,并确保了透明度,符合意大利宪法第1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判决建议:
对于公诉人而言,该判决提供了一个工具,即使在重新调查的证据没有显著差异的情况下,也能支持有罪判决的合理性,并强调一审判决的论证不存在逻辑漏洞。
第15724/2025号判决明确了上诉法官可以推翻无罪判决的界限:一审证据仍然可以使用,但选择的标准必须是明确的。加强论证不是一种形式,而是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和辩护权得到尊重的保障。对于任何希望避免在最高法院被撤销判决的刑事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必经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