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3 月 7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第 14526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就一个持续引起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最终裁决:在预防性扣押措施实际执行之前,是否可以对扣押令提出审查请求?最高法院的答复是明确的:不可以。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分析该案件、确定的法律原则以及对被调查人、辩护律师和被扣押财产所有者的实际影响。
被调查人 A. C. 收到了卡利亚里地方法官发出的预防性扣押令。然而,该命令并未被司法警察及时执行。尽管如此,辩护方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提出了审查请求,但自由法院宣布该请求不可受理。随后,该决定提交给最高法院审查,最高法院确认了不可受理的结果。
对于尚未执行的预防性扣押令提出的审查请求是不可受理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提出上诉的具体且紧迫的利益。在理由说明中,法院明确指出,上诉利益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对尚未影响到上诉人财产的措施的非法性判决,因为上诉措施旨在解除对财产的限制并要求归还被扣押的物品。
评论: 最高法院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第 4 款所指的“起诉利益”概念,以及更广泛的宪法原则(第 111 条宪法)关于诉讼的合理期限。审查请求具有恢复性质:它旨在解除已生效的限制。如果限制尚未存在,则上诉将变成一项纯粹抽象的判决请求,被司法判例视为无效且因此不可受理。因此,辩护律师必须等待扣押措施的实际执行,然后才能在十天内启动审查程序。
联合庭(判决第 27777/2006 号和第 18253/2008 号)已经将审查程序的正常运行定义为保护财产权的补救措施;本判决是其自然延续。
确定的原则要求辩护律师精确地把握反应时间:
对于被调查人来说,仍然有可能就自由法院的命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仅限于法律违反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325 条),前提是扣押措施在此期间已生效。
最高法院第 14526/2025 号判决重申了一项诉讼经济原则:只有在存在具体利益时才能使用上诉补救措施。因此,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密切关注扣押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然后再启动审查程序,避免采取将被宣布为不可受理的诉讼行为,并将辩护精力集中在真正有效的工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