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2 月 19 日的第 15220 号判决(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庭长 S. D.,报告员兼起草人 F. A.——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此案涉及瑞士企业家 S. S. E.,为反思检察官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宣布地域管辖权不当后“接收”案件时的权力,特别是关于在重新提起公诉时修改案件事实法律定性的可能性,提供了一个机会。
本案源于一起与接触石棉纤维相关的过失杀人(《刑法》第 589 条)指控。一审的管辖法院随后宣布其在地域管辖权上不当,并将案件移送至其认为正确的检察机关。后者在重新提起公诉时,修改了指控的事实,除其他外,还指控了多项过失伤害罪(《刑法》第 590 条)。辩护方在上诉中对这一选择提出了异议,认为新的起诉请求因与原始起诉请求不符而无效。
关于地域管辖权,检察官在收到因宣布管辖权不当而移送的诉讼文件后,在重新提起公诉时,有权对案件事实进行不同于判决中的定性。管辖权裁决的效力仅限于确定管辖法官,不具有排除其他效力。 (本案中,法院排除了上诉判决无效的指控,认为这是先前起诉请求无效的后果,尽管检察官在重新提起公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不同的法律定性)。
最高法院援引第 29196/2017 号、第 39701/2009 号和第 41342/2006 号先例,重申管辖权不当的判决仅在确定法官方面产生“封闭”效应,既不固定起诉也不固定公诉行为。因此,接收案件的检察官可以完全自主地重新审查文件,并提出即使在性质上不同的起诉,但前提是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 521 条、第 522 条)。
该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性见解:
在体系层面,该判决将《刑事诉讼法》第 22-23 条与第 521 条第 2 款进行了协调,确认了“管辖权”(确定法官)与“起诉”(仍由检察官决定)之间的明确区别。
最高法院在第 15220/2025 号判决中明确指出,管辖权不当裁决的排除效力仅限于法官的选择,而不涉及控方的“形式”。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澄清: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重复,并加强了效率原则,同时又不损害辩护权。因此,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律师——应根据这一稳固的合法性立场来调整其程序性刑事策略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