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第 26297 号最新判决,对电话监听的规定以及授权其使用的授权令的关键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该判决是在一个复杂的法律背景下做出的,其中对辩护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国家的调查需求交织在一起。
法院审理了一起检察官未将监听授权令附于强制措施申请的案件。在对强制措施提出上诉后,审查法院不得不评估监听本身的有效性。法院裁定,未附上授权令并不自动导致强制措施无效,这与一些先前的解释相反。
检察官未附上授权令 - 未将授权令移送审查法院 - 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无效 - 排除 - 不可使用 - 排除 - 审查法院有义务自行调取授权令 - 存在 - 案情。关于电话监听,检察官未将相关授权令附于强制措施申请,以及在强制措施被上诉后,未将授权令移送审查法院,并不导致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10 款无效,也不导致监听不可使用,后者是由于授权令的采取不符合法律允许的情况,或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267 条和第 268 条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仍有义务要求法院调取这些命令,以保障提出要求的当事人的辩护权,以便检查其是否存在和合法采取。 (案情涉及法院撤销了审查法院的命令,该命令因检察官仅提供了监听的计算机支持而错误地认为辩护主张不相关,从而未能调取作为原始命令和驳回上诉命令依据的授权令)。
这一段强调了法院有义务调取授权令,以保障辩护权,即使检察官没有附上它们。法院必须核实这些授权令的存在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的缺失并不自动意味着监听不可使用,而是需要更深入的审查。
总之,第 26297 号判决代表了保护被告权利和处理电话监听方面的重要一步。它澄清说,尽管缺乏授权令可能看起来是程序上的违规行为,但只要法院能够核实其合法性,就不会自动导致强制措施无效。这是对刑事司法中形式和实质重要性的重要提醒,刑事司法必须始终确保调查需求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