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2024年7月3日发布的最新第18222号裁定,就侵占性占有与征用性占有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在损害赔偿诉讼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本判决对于理解公共管理部门在未经适当征收令而占用土地时的责任至关重要。
根据该判决,侵占性占有是指在没有宣布公共用途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改造,而征用性占有则以土地的不可逆转的改造为特征。根据《民法典》第2043条的规定,这两种情况都导致公共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损害赔偿请求的重新定性可能性。事实上,法官有权认为,最初被视为侵占性占有诉讼的请求,可以被视为与征用性占有相关。这一点对于确保保护业主权利并防止公共管理部门逃避其责任至关重要。
紧急(土地改良工程和公共工程重建工程)损害赔偿 侵占性占有——概念——征用性占有——概念——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侵占性占有——请求被接受——被法官重新定性为与征用性占有相关——可否接受——依据。
总之,2024年第18222号裁定确认了正确解释公共用途征收相关法规的重要性。损害赔偿请求的重新定性可能性为业主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确保公共管理部门的行为始终受到法律审查。公民了解这些权利并在非法占用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来保护自己的立场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