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院发布了 2024 年 7 月 3 日第 18230 号裁决,对银行合同和书面形式的要求进行了重要澄清。这项判决属于一个复杂的法律背景,其中“ad substantiam”形式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重要的说明。
本裁决参考了 1983 年第 385 号法令第 117 条和 1998 年第 58 号法令第 23 条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某些银行合同的有效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然而,法院明确指出,这一要求仅涉及合同的外部形式和协议的表达方式,并不延伸至合同文件的交付。
银行合同 - ad substantiam 形式 - 延伸至合同文件的交付 - 排除 - 原因。关于银行合同,1983 年第 385 号法令第 117 条和 1998 年第 58 号法令第 23 条规定的“ad substantiam”书面形式要求,涉及合同的外部形式和协议的表达方式,并不延伸至以该形式订立的合同文件的交付,如果省略交付,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这项裁决对涉及银行合同的各方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该判决澄清了合同文件未交付,尽管是推荐的做法,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文件没有实际交付给合同方,合同也可以被视为有效。
总之,2024 年第 18230 号裁决是澄清银行合同动态的重要一步,强调了书面形式作为有效性要求的重要性,但并未将此要求延伸至文件的交付。这种方法在保护各方权利的同时,也为通常可能复杂且繁重的合同关系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简化。法律界和行业专业人士应考虑这些指示,以正确管理银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