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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79号判决及刑法中的跨国加重情节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编号 27379/2023 与刑法中的跨国性加重情节

2023年2月8日发布的最新判决书编号 27379,就2006年第146号法律第4条规定的跨国性加重情节的构成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确认,即使在被告被判无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跨国性加重情节,从而澄清了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方面。

跨国性加重情节:法律规定了什么?

2006年3月16日第146号法律旨在打击跨国犯罪。第4条规定,即使是未被判犯有结社犯罪的人,也可以构成跨国性加重情节。最高法院重申了这一原则,并指出,尽管被判无罪,但被告仍可能意识到自己与跨国犯罪组织进行交易和接收货物。

根据2006年3月16日第146号法律第4条的规定,跨国性加重情节具有客观性质,即使被告被判无罪,也可以构成该加重情节。这是根据《刑法典》第59条第2款的普通标准确定的,即如果被告知情,因过失而不知情,或因过失错误而认为其不存在。(在理由部分,法院指出,被告被判无罪并不排除其意识到自己与跨国犯罪组织进行交易和接收货物。)

法院的归责标准

根据法院的说法,归责标准基于《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该条款认为对法律或犯罪构成要件的不知情仅在因过失而发生时才具有相关性。这意味着,即使被告被判无罪,如果其意识到与所交易货物的来源相关的具体情况,也可能与跨国性加重情节的构成相符。

  • 意识到货物的来源
  • 因过失而不知情
  • 因过失而产生的错误

结论

2023年第27379号判决书代表了在全球背景下理解刑事责任的重要一步。它澄清了跨国性加重情节不会因被判无罪而排除,从而为更广泛地评估个人行为开辟了道路。这种方法可能会进一步影响未来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决和辩护策略,强调在如此复杂的跨国犯罪背景下,每个人都必须对其行为保持意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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