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第49757号最新判决,就检察官在批准羁押嫌疑人(fermo di indiziato di delitto)时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在羁押执行地与签发羁押令地不在同一管辖区时,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该判决由法官L. Agostinacchio撰写,法官E. Rosi担任庭长,是在复杂的法律框架下作出的,该框架交织了刑事诉讼法(codice di procedura penale)的规定和先前的司法判例。
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检察官的职能管辖权。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负责执行羁押地法院的检察官有权请求批准羁押并签发强制措施。最高法院再次强调了紧急情况下替代性干预的必要性,并明确指出,启动程序必须来自羁押执行地的检察机关。
由反黑手党地区检察官(procuratore distrettuale antimafia)下令羁押——在其他管辖区执行——请求批准和强制措施——由具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的检察官负责——成立——理由。关于嫌疑人羁押,当羁押令由反黑手党地区检察官签发,且羁押在其他管辖区执行时,由执行羁押地法院的检察官负责请求批准羁押并签发强制措施。(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0条第1款关于批准羁押,以及同法第391条第5款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羁押执行地预审法官(giudice per le indagini preliminari)的职能管辖权,意味着一种紧急情况下的替代性干预,对此,启动程序必须来自羁押执行地的检察机关)。(参照:第2160号,1996年,Rv. 206126-01)。
该判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还关系到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将责任归属于羁押执行地的检察官,可以确保羁押批准程序的更快进行,避免可能损害被羁押人权利的僵局。此外,这一规定也符合司法效率原则,确保强制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时限。
总而言之,2023年第49757号判决是关于嫌疑人羁押管辖权定义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澄清了检察官的角色,并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更有效和及时的处理。法院因此重申了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协调以及在预审调查过程中尊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