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4年4月24日存档的最新判决书第17174号,为反思财产预防措施这一主题提供了重要契机,特别是那些在d.lgs. n. 159 of 2011生效前采取的措施。在此案例中,合议庭撤销了克罗托内法院的一项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强调了受委托法官充分行使调查权的基本必要性。
本判决书的背景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环境,其中财产预防措施由特定法规管辖。特别是,2011年第159号法令对预防措施领域进行了重要创新,但在本案中,参考的是其执行前的有效规定。判决书的要旨如下:
在d.lgs. n. 159 of 2011生效前作出的财产预防措施 - 批准司法管理人管理账目的裁决 - 受委托法官未行使调查权 - 法律违规 - 存在 - 具体情况。关于在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生效前作出的财产预防措施,根据1991年2月1日第293号d.m.第5条的规定,在听证会后,合议庭批准司法管理人管理账目的裁决,要求受委托法官在存在争议或文件缺失的情况下,行使上述规定所赋予的调查权,其疏忽构成法律违规的瑕疵,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3款。(具体情况是,在缺乏司法管理人操作相关文件的的情况下,案件被发回合议庭,尽管当事方提出要求,但受委托法官并未敦促其搜集。)
这一要旨强调了在财产预防措施背景下程序适当性的重要性,其中法官的正确行使权力对于保障相关方权利的尊重至关重要。
该判决突出了刑事诉讼和预防措施的一些基本方面:
总之,2024年第17174号判决书是关于法官正确行使调查权对于财产预防措施的合法性至关重要的原则的一项重要确认。这一判决不仅重申了当事方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还强调了法官勤勉和审慎操作的义务。法律从业者应从本判决中汲取灵感,确保程序始终得到遵守,从而为更公平、更透明的司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