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在2024年3月12日第16714号判决中,处理了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遗漏强制性的附带性裁定。该判决明确指出,此类遗漏不导致判决无效,但可以通过纠正材料性错误程序进行修正。
法院裁定,遗漏具有预定内容的附带性裁定不导致判决无效。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为防止影响判决实质内容的程序性错误所带来的后果提供了保障。判决的最高原则如下:
遗漏具有预定内容的强制性附带性裁定——无效——排除——可通过材料性错误纠正程序进行修正——存在——案情。判决中遗漏具有预定内容的强制性附带性裁定不导致其无效,且可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的材料性错误纠正程序进行修正。(案情涉及认罪协商判决,法官遗漏了根据《刑法》第452条之四规定强制没收的裁定)。
例如,在遗漏强制没收的情况下,该原则是适用的。事实上,法院已明确指出,此类遗漏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的材料性错误纠正程序来弥补。这为出现程序性错误的情况下的被告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保护。
该判决依据我国法律体系中成熟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其中最显著的法律参考包括:
此外,法院还援引了先前的判例,重申了旨在确保实质内容而非形式的立场,避免材料性错误影响最终判决。
总之,2024年第16714号判决代表了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明确指出,司法不应因不影响判决实质内容的材料性错误而停止。通过纠正程序来弥补这些错误的可能,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