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作出、2024年4月18日存档的最新判决第16315号,重点关注了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居住在国外的被告的司法文书送达方式。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属于复杂的监管背景,强调了在审判期间宣布被告缺席所需的条件。法院部分撤销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裁决,澄清了“已完成留置”送达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可以通过挂号信送达文件。然而,在本案中,被告 M. B. 未领取寄给他的挂号信。法院裁定,在未在国家领土内声明或选择住所的情况下,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0-bis条的规定,认为送达足够宣布被告缺席。
居住在国外的被告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通知挂号信 - 因已完成留置而送达 - 未在国家领土内选择或声明住所 - 向指定辩护人送达审判启动文件 - 宣布缺席的充分性 - 条件。在居住在国外的被告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领取寄给他的挂号信,并且该送达因已完成留置而完成,并且未在国家领土内声明或选择住所的情况下,向指定辩护人送达审判启动文件,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0-bis条的规定宣布被告缺席,因为缺乏能够推断他已实际了解诉讼程序或已自愿逃避诉讼的证据。
这一要旨强调了证明被告已实际了解诉讼程序或已自愿逃避诉讼的重要性。因此,法院裁定,仅向指定辩护人送达不足以证明被告缺席是合理的。
总之,2024年第16315号判决代表了在居住在国外的被告的送达和缺席方面的重要澄清。最高法院重申,即使在跨国管辖的背景下,也必须保障被告的权利。这项裁决不仅加强了正义原则,而且还强调了充分的送达程序对于确保所有被告,无论其居住地如何,都能获得公平审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