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在2024年4月17日发布的第10367号裁定,由R. F. 主持,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c.p.c.)规定的选择性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额的确定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这一问题对于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不仅影响诉讼策略,还影响专业费用的清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选择性共同诉讼是指多个原告或被告参与同一诉讼,但他们的诉讼请求保持独立。最高法院在此裁定中强调,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标的额不能通过将各个诉讼请求的价值相加来确定,因为这些诉讼请求被视为独立的和自主的。
通常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在选择性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额的确定不是通过将一个原告对多个被告或多个原告对一个被告提出的各个诉讼请求的价值相加来确定的,因为这些诉讼请求仅在主体方面合并,应被视为相互独立和自主的。相反,应参考价值最高的诉讼请求的标准。因此,即使是为了清算协助多方当事人的律师的费用,标准报酬的金额(在此基础上适用2014年第55号部长令第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增减变动)也应根据价值最高的诉讼请求(或判决)的范围来确定。
这项裁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它澄清说,即使在计算费用时,也不应考虑诉讼请求的总价值,而应考虑价值最高的诉讼请求的价值。这种方法避免了对诉讼标的额和法律费用高估的风险,使该体系更加公平和可持续。
总之,2024年第10367号裁定是理解选择性共同诉讼规定和确定诉讼标的额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律师必须特别注意这些指示,以避免在案件管理和费用清算中出错。最高法院提供的清晰度有助于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客户权利的更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