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食品行業法規對於公共衛生和避免刑事處罰至關重要。最高法院在其最近的 2025 年第 25812 號判決中,對兩種用於終止食品違規行為的工具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刑法第 162-bis 條規定的特別寬免以及 1962 年第 283 號法律規定的終止程序。這項裁決為營運者和辯護律師帶來了更大的確定性和策略性指導。
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法律問題涉及特別寬免與食品違規行為的特定終止程序之間的關係。涉及被告 M. R. 的案件引發了對這兩種途徑之間自由選擇可能性的解釋性疑慮。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由 G. Andreazza 博士擔任主席,E. Gai 博士擔任報告員,以一項具有重大實際影響的裁決解決了這個問題。
關於食品的刑事處罰規定,刑法第 162-bis 條規定的申請特別寬免的權利,並非 1962 年 4 月 30 日第 283 號法律第 12-ter 條及其後的規定所規定的權利的替代選項,因為即使在不符合特別法規定的終止程序條件的情況下,或者在違規者決定不利用該程序的情況下,也可以行使該權利。
最高法院的這項最高原則至關重要。它澄清了特別寬免(刑法第 162-bis 條),該寬免允許通過支付金錢來終止犯罪,並非 1962 年第 283 號法律規定的終止程序的唯一替代選項。後者專門針對食品違規行為,規定了遵守監管機構的指示以使情況合法化。法院裁定,即使在特別程序的條件不符合的情況下,或者即使條件符合但違規者決定不採取該程序,違規者也可以利用特別寬免。這擴大了辯護選項,並為管理食品違規行為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最高法院的決定對食品行業的營運者和律師產生直接影響。這兩種程序並非替代關係,意味著:
這種解釋促進了訴訟經濟和有利於被告原則,確保了法律體系提供的不同機會能夠充分探索,以保護相關利益。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5812 號判決是食品刑法的關鍵參考。它明確規定,刑法第 162-bis 條規定的特別寬免和 1962 年第 283 號法律規定的終止程序並非排他性替代選項,而是提供終止違規行為策略選項的不同途徑。這種清晰度對於律師和企業至關重要,能夠更有效、更明智地處理食品行業的法律問題。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專家的諮詢,才能在這個複雜的監管環境中安全地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