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的动态格局中,证据的管理和调查行动的界限是司法解释的沃土。最高法院最近的第21864号判决,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对一个具体且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地方搜查过程中,即使搜查令中未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进行摄影或录像记录的合法性。这一关键的澄清影响了查明真相的必要性与保护嫌疑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本案的被告人是F. C.,其案件源于卡利亚里上诉法院的部分撤销和发回重审。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地方搜查获得的证据的有效性,特别是这些操作的记录方式。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CPP)第250条及以下条款进行规定,是用于搜寻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或被逮捕人的调查工具,它会显著压缩个人权利,尤其是住所不受侵犯权和隐私权。
最高法院,由D. N. V.博士主持,A. A. M.博士担任报告员,必须评估对搜查地点和操作进行摄影记录是否需要明确的司法授权,还是作为搜查行为本身的隐含结果。这是一个并非微不足道的问题,因为对诉讼行为的记录是我们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当局行为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在搜查证据方面,司法机关合法地发出搜查令,会压缩嫌疑人的隐私范围。即使搜查令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压缩也必然包括因对执行操作和搜查地点进行摄影或录像记录而产生的牺牲,因为调查行为的执行意味着需要进行检查和记录活动,而这些活动必须通过任何能够固定和延长对被搜查地点观察的技术手段来完成。
上述判决要旨清晰地表达了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法院规定,一旦合法地发出地方搜查令,其执行就内在包含了通过摄影或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该行为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搜查活动不仅是物理搜寻,也是一项检查,为了未来的诉讼需求,必须得到充分的固定和可重现。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