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复杂的领域,每一个解释上的细微差别都可能对个人的自由产生重大影响。在最敏感的问题中,包括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需求,但必须始终与被告的基本权利相平衡。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7504 号判决书中,就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作出了裁决,澄清了在指控从人身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追溯预防性羁押期限的适用界限。这项裁决因其实际影响和对我们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的重申而值得关注。
该判决的核心源于一个案件,最初是针对人身伤害罪(刑法典第 582 条)发出预防性羁押令。随后,随着受害者死亡,指控加重,导致针对故意杀人罪(刑法典第 584 条)发出新的预防性羁押令。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关键问题涉及是否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 297 条第 3 款规定的预防性羁押期限追溯规则。该规定规定,预防性羁押期限从逮捕、拘留或扣留之日起计算,即使发布措施的命令是在此之后发出的,前提是犯罪事实相同。佛罗伦萨自由法院驳回了追溯申请,最高法院随后确认了这一立场。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7504 号判决书中驳回了被告 M. P.M. L. N. 提出的上诉,确认了佛罗伦萨自由法院的决定。所表达的原则对于理解《刑事诉讼法典》第 297 条第 3 款的应用至关重要。以下是完整的判决要旨:
在人身预防性措施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97 条第 3 款规定的预防性羁押期限追溯规则,在首次发布人身伤害罪的命令,以及在受害者死亡后随后发布故意杀人罪的命令的情况下,该规则不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排除两种犯罪事实之间的结构性同一性。
这项裁决澄清了追溯并非自动适用。它仅适用于不同的预防性命令涉及具有“结构性同一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什么是“结构性同一性”?它不是简单的历史事实或物质行为的同一性,而是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重合,包括客观和主观方面,使得两种指控可以被视为同一犯罪核心的不同表现。在本案中,故意杀人罪(刑法典第 584 条)与人身伤害罪(刑法典第 582 条)有明显区别。尽管这两种犯罪都源于暴力行为,但故意杀人罪的特点是发生了非故意但可预见的死亡事件,这是旨在实施伤害行为的结果。这种事件的演变和随之而来的不同法律定性,使得这两种犯罪事实不能被视为结构上相同,从而导致预防性羁押期限的追溯不适用。先前的判例(如 2022 年第 1363 号或 2005 年第 34655 号联席会议,在参考资料中引用)经常处理同一性问题,强调需要对指控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
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排除追溯意味着故意杀人罪的预防性羁押期限将从第二次命令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第一次命令之日起计算。这可能会延长被告的预防性羁押时间,突显了在调查的早期阶段进行正确法律定性的重要性。法院(由 G. R. A. M. 博士主持,F. A. 博士担任报告员)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基于对《刑事诉讼法典》第 297 条第 3 款的严格解释,在预防性需求与保障被告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
除《刑事诉讼法典》第 297 条外,相关的法律框架还包括:
该裁决强调了仔细评估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性,这不仅限于事实的物质性,还延伸到主观要素和事件,以确定直接影响人身自由的程序性规则的适用性。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7504 号判决书代表了对《刑事诉讼法典》第 297 条第 3 款解释的一个确定点。它重申,当在最初指控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发生死亡事件并导致事实被重新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时,预防性羁押期限的追溯不适用。关键在于两种犯罪事实之间缺乏“结构性同一性”,这一概念要求法律从业者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深入而非肤浅的分析。这项裁决有助于加强法律确定性,并指导预防性措施的应用,确保预防性羁押期限的计算精确且符合刑法事项的规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