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最高审级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应也不得受到纯粹技术性形式主义的阻碍,特别是在这些形式问题并不影响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真实理解的情况下。这是最高法院在2025年11月17日第30354号裁定中重申的一项法律文明原则。该裁定处理了一起关于数字文书提交方式的特殊案件,这在电子诉讼时代已成为一个日益核心的议题。
本案源于C. D.针对R.提起的上诉,此前拉齐奥大区二级税务司法法院已作出相关裁决。诉讼争议的焦点并非实体问题,而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369条第2款第2项的适用性异议。该条款规定,必须提交被上诉判决的认证副本,否则上诉将被裁定为不可受理。
在本案中,辩方已按规定提交了判决书副本,但由于扫描或数字化过程中的实质性错误,导致页面顺序颠倒。这种情况本可能导致因文书不合规而被宣告不可受理,但卡沃尔广场的法官们采取了不同的路径,即优先考虑实质而非形式。
由A. M. S.担任审判长、A. L.担任报告法官的最高法院,必须确定这种文书混乱是否确实足以使整个上诉无效。援引欧洲人权法院(CEDU)的判例,法官们选择了较少僵化且更侧重于司法救济有效性的视角。事实上,过度形式主义有可能演变为一种不成比例的制裁,从而剥夺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最高法院上诉案件中,如果提交的被上诉判决副本因数字化错误导致页码顺序颠倒,只要判决内容依然可理解且不影响其完整可读性,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解释的《民事诉讼法》第369条第2款第2项,该情形不构成不可受理的理由。
这一准则强调了问题的核心在于文书的可理解性。如果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尽管存在扫描上的实质性错误,但仍能够阅读、重构并完全理解被上诉判决的内容,则应视为已达到法律规范的目的。不可受理的制裁应仅保留给那些真正阻碍法院行使合法性审查职能的缺陷。
总之,第30354/2025号裁定是民事诉讼数字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使其真正成为提高效率的工具,而非针对专业人士及其当事人的程序陷阱。最高法院确认,尽管在合法性审查中形式严谨性是必要的,但当一份文书即便在图形外观上存在瑕疵,却仍能充分履行其信息和法律功能时,这种严谨性必须让位于事实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