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庇护者的保护是一个关键问题。意大利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第 15773 号裁定(主席 L. T.,报告员 R. C.)阐明了国家法官在发回重审中适用欧盟第 604/2013 号条例(都柏林三号)的“酌处权条款”的权力。这项关于 M. 对阵 H. 案件的裁决,对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及考虑新的事实要素以提供更全面的寻求庇护者保护至关重要。
都柏林三号规定了负责处理国际保护申请的国家,以防止重复申请。第 17 条引入了“酌处权条款”,允许即使不负责的国家,出于人道主义或家庭原因审查申请。这对于保护弱势情况至关重要。
第 15773/2025 号裁定侧重于在撤销转移裁决后发回重审的程序。最高法院明确了国家法官在行使第 17 条时应进行的审查。原则如下:
在根据欧盟第 604/2013 号条例撤销司法裁决以撤销转移决定后的发回重审程序中,国家法官在审查酌处权条款的行使时,应根据上诉中提出的情况或各方提交的证据,评估不主动行使该条款的默示拒绝是否合理,并核实是否存在对即使是国家保护(执行宪法第 10 条规定的庇护权)相关的重要事实,可以主张因时间流逝而出现的新事实,或先前未主张但已存在的事实。
这一判例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法官必须实质性地评估拒绝适用第 17 条的理由。以下可能性至关重要:
这种开放性对于确保庇护权(宪法第 10 条)和保护私人及家庭生活(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的充分行使至关重要,允许建立完整且最新的证据框架。
该裁决加强了寻求庇护者及其律师的地位,允许他们提交所有有助于证明意大利行使主权条款必要性的证据。这种灵活性对于更公平、更能体察个人动态的司法至关重要,确保在尽可能完整的情况下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
第 15773/2025 号裁定是国际保护司法发展的重要一步。最高法院强调了有效的司法审查以及评估新事实或先前事实的可能性,从而促进了一种更人道、更有保障的方法。它重申了以人为本和基本庇护权的核心地位,并要求国家法官进行深入和动态的审查,以实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