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系统提供旨在确保公正和判决正确性的保护机制。其中,撤销上诉是一种例外补救措施,尤其适用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最近的第 16297/2025 号裁定(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处理了一个微妙的问题:当遗漏对一项或多项上诉理由作出判决时,是否可以构成事实错误,从而证明撤销该判决是合理的?本文将分析最高法院表达的原则,使这一高度专业化的法律主题易于理解。
撤销是一种非常规的上诉手段(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允许在存在明确列举的缺陷(包括事实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的情况下,重新审议已确定的判决。然而,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撤销受到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的进一步限制。最高法院是合法性法官,而非实质性法官:它审查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不是重新审查事实。因此,撤销事实错误必须是阅读合法性审判文件时的材料疏忽,而不是对证据的错误评估或对事实的错误解释。
C. (A. G.) 与 A. (A. S.) 之间的诉讼核心问题正是关于因遗漏对一项或多项上诉理由作出判决而撤销最高法院判决的可能性。第 16297/2025 号裁定就这一微妙的区别提供了重要的澄清。以下是判决的最高原则,总结了其原则:
对最高法院判决的上诉撤销,在合法性审判内部文件中出现阅读错误的情况下是允许的,这种错误假定对同一对象的表述存在差异,一个来自判决,另一个来自案件文件和文件;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91-bis 条和第 395 条第 1 款第 4 项,对于合法性法官在未就一项或多项上诉理由作出判决时所犯的事实错误,可以提起撤销,但如果对该理由的判决实际上已经作出,即使其理由没有具体审查作为对某一点的批评理由提出的某些论点,也必须排除撤销缺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不是事实错误(如可立即感知的感知疏忽),而是对上诉对象的错误考虑和解释,因此是判断错误。
这一最高原则至关重要。法院澄清说,撤销事实错误仅在阅读合法性审判内部文件时出现“可立即感知的感知疏忽”时发生。判决所陈述的内容与诉讼文件所显示的内容之间必须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如此明显,以至于不需要解释。遗漏对上诉理由的判决只有在是由于遗忘或未能感知该理由本身的情况下才是可撤销的。如果对该理由的判决已经作出,即使理由简略或不完全令人满意,也不构成事实错误,而是判断错误。尽管这一点可能存在争议,但不能通过撤销来上诉。区别微妙但至关重要。撤销仅允许用于以下错误:
对上诉的错误考虑或解释不属于可撤销错误,而是构成判断错误。这一原则符合既定的判例,并引用了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第 31032/2019 号判决。
第 16297/2025 号裁定重申了最高法院判决因事实错误而撤销的例外性质。它不是一个用于质疑法律解释或理由评估的工具,而是针对材料和明显的疏忽的补救措施,这些疏忽损害了判决与文件实际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上诉人而言,撤销上诉必须经过极其谨慎的考虑,核实错误是否确实是“感知疏忽”,而不是对判决理由的批评。依靠在民事诉讼法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对于应对这些复杂情况并正确评估这种非常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至关重要,从而确保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