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海事和保险法至关重要。2025年6月4日第15028号裁定,对船舶全损的保险赔偿进行了关键性澄清,明确了上诉中诉讼请求“新颖性”的界限及其对海事和保险法下被保险人的影响。
本案涉及L.诉S.关于船舶毁损赔偿的案件。最初被定性为海损诉讼的请求,在上诉审理中被米兰上诉法院重新定性为弃船诉讼。关键问题在于,这种性质的改变是否构成“新诉讼请求”,从而在上诉中不可受理(民事诉讼法典第345条)。最高法院,由F. R. G. A.博士担任庭长,S. R.博士担任报告员,驳回了上诉法院的限制性解释。
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要求保险人支付弃船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被视为与要求以海损名义支付相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新的,因为尽管它们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为《海商法典》第540条及以下和第469条及以下),但它们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排除了在上诉审理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法院定性为弃船诉讼)应被视为与一审起诉状中最初提出并随后放弃的海损诉讼请求是新的,其前提是,由于船舶已完全毁损,在这两种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都相当于全部保险价值。
最高法院规定,在判断上诉中诉讼请求的新颖性时,“诉讼请求”(请求的最终标的)的同一性优先于“诉讼原因”(法律依据)。如果目标是全损的保险标的赔偿,那么不同的法律定性(从海损,即《海商法典》第469条及以下,到弃船,即《海商法典》第540条及以下)并不会使诉讼请求“新颖”。这种对民事诉讼法典第345条的实质性解释,避免了纯粹的形式主义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为事实(完全毁损)和经济结果(全额赔偿)是相同的。
这一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增加了确定性:关于全损赔偿的请求不会因诉讼请求的技术性重新定性而受到影响。对于保险人和律师而言,该裁定澄清了海事领域对民事诉讼法典第345条的解释,强调了赔偿请求的实质。这促进了更公平、更有效的诉讼,侧重于实质性权利的保护。
最高法院2025年第15028号裁定是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关键参考。它强调了优先考虑实质正义而非形式僵化的解释的重要性,确保被保险人的权利不会因纯粹的法律标签而受到损害。它加强了保险争议的连贯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