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不动产交易领域,公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其职业责任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经常成为法律辩论和诉讼的焦点。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第 15676 号裁决(2025 年 6 月 12 日)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明确了公证人职业勤勉与不动产登记官等其他主体的潜在疏忽之间的界限。让我们一起分析这项裁决,以理解其在实践和法律上的影响。
在深入研究具体判决之前,有必要回顾公证人责任的总体框架。公证人作为公职人员,有义务确保其认证的文件的有效性和效力。这包括,除其他外,有义务进行仔细的初步核查,即所谓的“抵押和地籍查询”,以确认所交易的不动产不存在不利负担,例如抵押或扣押。此义务属于《民法典》第 1218 条所指的更广泛的职业勤勉范畴,该条规定,债务人(在本例中为专业人士)必须赔偿损失,除非其能证明不履行或延迟是由于不可归因于其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鉴于公证职能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对公证人要求的勤勉程度是“合格的”,高于普通人的勤勉程度。
在不动产买卖中,如果公证人未能发现存在不利的抵押登记,但该错误是由不动产登记官的疏忽行为造成的,以至于使用正常的职业勤勉实际上无法识别该抵押,则应排除公证人的责任。
这项摘自第 15676/2025 号裁决的判例,代表了最高法院决定的核心。简而言之,最高法院规定,如果无法发现负担(如抵押或扣押)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官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则公证人不得承担责任。这种疏忽必须达到“实际上不可能”识别负担的程度,即使使用了公证人应有的“正常职业勤勉”。在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中,登记官的错误涉及为卖方分配税号,导致公证人无法发现不动产上的扣押。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该判决认为该错误无关紧要,但未具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证人采取何种勤勉行为。这表明,最高法院承认,即使公证人尽最大努力,也无法在官方机构提供的错误或未正确记录的数据面前创造奇迹,而这些机构的职能受《民法典》第 2678 条和第 2679 条的管辖。
第 15676/2025 号裁决引入了一项重要的责任平衡原则。这并非要免除公证人的一切核查义务,而是要承认,当官方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存在无法通过常规手段克服的缺陷或错误时,其勤勉程度存在内在限制。这项决定具有多种影响:
因此,法院指示那不勒斯上诉法院重新审查此案,具体说明公证人应采取何种行为以避免错误,同时考虑到登记官的疏忽。这表明最高法院关注对职业勤勉进行具体而非纯粹抽象的分析。
最高法院第 15676 号裁决(2025 年)重申了一项基本原则:职业责任虽然严格,但不能是无限的,并且必须考虑到使履行客观上不可能的外部因素。在不动产买卖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公证人的勤勉程度,尽管很高,但在公共机构提供的数据的正确性方面存在限制。这项裁决有助于更好地界定公证人责任的范围,促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最终为参与不动产转让等复杂交易的所有相关方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保护。这对所有专业人士和公共机构都是一个警示:合作和准确性对于确保公民应得的法律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