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6 日的第 16077 号裁定中,阐明了劳动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可受理的关键问题。该裁定(审判长 R. G. A. Frasca 博士,报告人 R. Simone 博士)对于理解上诉法院在进入实质性审理之前何时可以宣布一项诉讼请求不可受理至关重要,从而简化了诉讼程序。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348-ter 条允许上诉法院在初步阶段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如果其没有合理的胜诉可能,以简化诉讼程序。该规定要求此类裁决必须在“进行案件审理之前”作出。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436-bis 条将此规定延伸至以其迅速著称的劳动诉讼程序。关键问题是该权力可以在何时行使。
最高法院裁定:
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348-ter 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上诉不可受理的裁定必须在“进行案件审理之前”作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436-bis 条的引用,该规定也适用于劳动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裁决必须在案件辩论之前作出;因此,考虑到辩论听证会虽然形式上是唯一的,但可以分为有序的连续部分或片段,每个部分都有特定的程序功能,通过上述裁定提前结束诉讼的权力,既不会因法官要求澄清诉讼请求(这是法官将案件保留待判决所必需的初步步骤,与审理阶段的进行无关)而被排除,也不会因审理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283 条提出的申请(该申请启动了一个偶发和附带的子程序,独立于案件审理之外)而被排除。
这项裁决澄清说,宣布不可受理的权力不会因诸如要求澄清诉讼请求或审理保全措施申请等程序性步骤而被排除(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283 条)。辩论听证会可以分解为不同的阶段:要求澄清诉讼请求是判决的初步行为,不属于实质性审理的“审理”部分。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283 条提出的申请是一个独立的子程序。在本案(F. 对阵 Z.)中,法院驳回了上诉,确认了都灵上诉法院在书面审理(通过提交书面意见)后作出的不可受理裁定,并认为这种情况无关紧要。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关键点是:
这种解释通过在早期阶段过滤掉明显没有根据的上诉,确保了司法系统的效率。
第 16077/2025 号裁定对于在劳动诉讼程序中适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 348-ter 条至关重要。它强调了有效适用的重要性,以减轻司法负担。专业人士必须从一开始就评估上诉的合理性,并意识到法官可以在形式性程序完成后,只要尚未进入实质性辩论,就可以通过不可受理的裁决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