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8 日第 15256 号判决中,对《民事诉讼法》第 380-bis 条规定的加速程序中撤回上诉的问题提供了关键性解释。该判决阐明了程序终止的基本方面,并对合法性审查程序产生了直接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 380-bis 条引入了一种加速最高法院上诉审结的机制。撤回上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声明不再继续提起上诉的行为。传统上,其效力与对方当事人的接受有关(《民事诉讼法》第 306 条),但在合法性审查程序中,规则可能存在特殊性,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那样。
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80-bis 条加速审结上诉的程序中,在要求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结建议后、在庭审前提交的撤回诉讼的文书,将导致诉讼终止,因为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接受仅与诉讼费用有关),因为《民事诉讼法》第 306 条不适用于最高法院的审理程序,并且该文书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受领性,因为《民事诉讼法》第 390 条第 3 款允许仅向已出庭的律师进行通知,从而导致被上诉的判决生效,并且对方当事人失去对抗上诉的兴趣。
这项判决具有决定性。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80-bis 条进行的加速程序中,撤回上诉无需对方当事人的接受即可导致程序终止。这与《民事诉讼法》第 306 条的一般规则不同。《民事诉讼法》第 390 条第 3 款允许仅向已出庭的律师进行通知,使得撤回上诉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受领性”。对方当事人的接受仅与诉讼费用的处理有关。其效果是被上诉的判决生效,对方当事人随之失去兴趣。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5256 号判决是关于加速程序中撤回上诉的重要解释。通过重申《民事诉讼法》第 306 条的不适用性以及撤回上诉不具有严格受领性的性质,法院加强了法律的确定性,以有效管理合法性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