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领域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不可或缺的灯塔。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布的2025 年第 23654 号判决,就金融滥用罪的性质、其完成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即使在法律随时间更迭的情况下)提供了基本澄清。该判决涉及被告 C. Z.,由 F. C. 博士担任报告人,驳回了对威尼斯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为所有行业从业者以及处理此类不法行为的人提供了关键的解释。
金融滥用罪主要由 1998 年 2 月 22 日第 58 号法令(金融统一法案 - TUF)第 166 条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完整性和储户的信心。本判决探讨了其作为“偶发惯犯型犯罪”的定性。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该罪行可以通过单一的非法行为,也可以通过一系列在一段时间内重复的同质行为来构成。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确定犯罪“完成”的时间,从而影响到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最高法院以其权威性,提供了以下作为判决核心的判例要旨:
金融滥用罪具有偶发惯犯型犯罪的性质,因为它可以通过单一行为或一系列在一段时间内重复的同质行为来构成,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犯罪完成时间与惯犯行为的停止时间一致,诉讼时效从最后一个不法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如果该行为在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管辖下持续存在,则仅适用犯罪发生之日有效的规定。
这一判例要旨至关重要。它澄清说,如果金融滥用通过一系列重复的行为表现出来,那么犯罪仅在惯犯行为停止时才算完成。只要滥用活动仍在继续,犯罪就处于完成过程中。这种解释与之前的类似判决(如 2017 年第 8026 号判决)一致,并加强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连贯和清晰的理解。
将该罪定性为“偶发惯犯型犯罪”深刻影响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意大利刑法典第 157 条规定了总则,但意大利刑法典第 2 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2025 年第 23654 号判决将这些概念紧密联系起来。
当犯罪是“偶发惯犯型犯罪”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时,诉讼时效并非从第一个行为开始计算,而是从最后一个非法行为停止之日起计算。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突显了这些规则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并确认了威尼斯上诉法院的判决。该裁决是对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在金融领域运营的人的警告。
最高法院的 2025 年第 23654 号判决代表了金融滥用司法管辖的一个确定点。它毫不含糊地澄清了“偶发惯犯型犯罪”的性质以及在诉讼时效起算和法律溯及力方面的后果。该裁决为检察官、法官以及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企业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充分理解该判决的含义对于确保意大利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诚实的经营者和储户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