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措施规定了具体义务,包括支付保证金作为财产担保。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例如因要求分期付款怎么办?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8 月 5 日发布的第 28574 号判决书中,对此类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关键澄清。
该问题源于 A. M. 先生的案件,他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证金而被指控犯有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76 条第 4 款(“反黑手党法典”)规定的罪行。辩方认为,鉴于 A. M. 先生在到期前提交了分期付款的申请,并且法院未作出决定,因此无法构成犯罪。巴勒莫上诉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驳回了这一论点。由 G. R. 博士担任主席、T. G.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合法性法官确立了一项核心原则:
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76 条第 4 款的规定,在预防措施适用裁定中确定的期限内未能支付该法令第 31 条规定的保证金,构成犯罪,无论受监管人在期限届满前是否提出分期付款申请且法院未作出裁决。
第 28574/2025 号判决书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它规定,仅仅要求分期付款并不能暂停或取消在原定期限内支付保证金的义务。根据第 76 条第 4 款 D.Lgs. 159/2011 号法令,犯罪的构成在于到期时未能付款,而与申请的结果无关。根据第 31 条,保证金是遵守规定的担保,其即时可用性对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该原则加强了预防措施中履行义务期限的强制性。保证金是合法性的关键要素。尽管该制度允许分期付款,但其有效性取决于主管当局的批准。没有此项裁决,义务和期限保持不变。
对于受此类措施约束的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
第 28574/2025 号判决书明确指出,仅仅申请保证金分期付款而未获批准,并不能免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付款的责任。这一立场对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需要及时性和意识。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于应对复杂情况和避免严重的刑事后果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