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的复杂领域中,预防性措施在平衡司法公正的需要与个人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一项重要裁决,即第 26620 号判决(2025 年 4 月 16 日作出,2025 年 7 月 21 日存档),就检察官提交已存档辩护意见书的义务提供了关键澄清,明确区分了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这项裁决宣布 N. M. P. C. S.r.l. 公司对米兰自由法院命令的上诉不可受理,值得仔细分析,以理解其实际影响和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对《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的解释。该条款规定,在申请人身强制措施时,检察官必须将已存档的辩护意见书提交给法官。问题在于,这一义务是否可以通过类比延伸适用于财产强制措施,例如预防性扣押。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否定了这种延伸。
《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的规定,即在申请人身强制措施时,检察官必须将已存档的辩护意见书提交给法官,不得类比适用于财产强制措施,因为这与该条款的字面和系统含义相悖。
这一判决具有启发性。法院明确指出,法律解释必须严格遵循该条款的“字面含义”和“系统含义”。让我们看看原因:
因此,法院重申,每项规范都必须在其背景下根据其具体措辞进行解读,避免在立法者选择区分的情况下进行类比适用。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检察官没有义务在申请预防性扣押时附上辩护意见书。这并不意味着对辩护权的侵犯,而是重新定义了其时间安排。辩护方仍然完全有机会在复审或上诉阶段提出其论点和意见书,在这些阶段,对抗原则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第 324 条)。
对于律师而言,这项裁决加强了采取积极防御策略的必要性,重点在于及时对扣押令提出异议,并在该阶段阐述辩护理由,充分利用可用的程序工具。
最高法院第 26620/2025 号判决巩固了一种严格的解释指导方针,重申了程序规范的特殊性以及不同类型预防性措施之间的区别。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公民而言,深入理解这些动态对于充分及时地行使辩护权至关重要。我们的律师事务所随时准备在刑法和预防性措施方面提供合格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