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刑罚的放弃:一项极其个人化的权利——对2025年最高法院第25152号判决的分析

暂缓刑罚是一项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的权益。但如何放弃这项权益呢?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5152号判决中明确指出,放弃是一项“极其个人化的权利”,需要特定的行使方式,这对于保护个人选择至关重要。

暂缓刑罚的权益

根据《刑法典》第163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如果被判刑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再犯罪,法官可以暂停执行监禁刑或罚金刑。其目的是促进再教育,并防止短期刑罚的社会脱节效应。若违反条件,则可撤销该权益。

放弃:一项极其个人化的行为

最高法院第25152/2025号判决将放弃暂缓刑罚的行为定性为“影响刑罚执行的处分行为”,而非单纯的程序性行为。它属于被告的“极其个人化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典》第99条第1款),超越了辩护的常规职责。

关于暂缓刑罚,放弃该权益的行为具有影响刑罚执行的处分性质,是体现被告超越技术性辩护范围的选择,涉及《刑事诉讼法典》第99条第1款所规定的极其个人化的权利,该权利可由上述被告本人行使,或由持有特别授权书的辩护人代为行使。

该判决要点明确指出,放弃需要被告的直接意愿,或者通过辩护人,并需获得“特别授权书”。仅凭普通的诉讼授权不足以完成,因为放弃一项对个人自由有重大影响的权益的决定,必须是直接相关人员有意识和具体的选择。

  • 放弃是影响刑罚执行的处分行为。
  • 属于被告的“极其个人化的权利”。
  • 需要本人行使,或通过持有特别授权书的辩护人代为行使。
  • 不属于常规技术性辩护活动。

具体案例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该问题源于被告I. T.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以罚金刑替代监禁刑的请求,但该辩护人缺乏必要的特别授权书。最高法院(庭长D. S. E.,报告员A. F.)驳回了上诉,确认在没有特别授权书的情况下,该请求不能被视为有效的权益放弃。形式对于行为的有效性和被告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结论:形式的精确性以保护权利

2025年第25152号判决警示了在刑事诉讼中形式精确性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基本权利时。对于关乎个人自由的决定,法律要求明确无误的意愿。辩护人在处理超出常规辩护管理范围的行为时,需要特别授权书。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