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不勒斯上诉法院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第36924号最新判决,就非法占用海事国家财产空间罪的构成要件提供了重要澄清。争议的焦点在于关于国家财产非国有化和国家财产空间合法化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特别是涉及《航海法》和1927年第1766号法律。
判决中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航海法》第1161条,该条规定了对非法占用国家财产区域的处罚。法院裁定,仅仅存在非国有化措施不足以排除犯罪的构成。事实上,根据判决,根据1927年第1766号法律第9条发布的合法化措施的存在,并不具有替代《航海法》第35条规定的非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非法占用海事国家财产空间罪 - 非国有化法令 - 必要性 - 早于该法典批准前根据1927年第1766号法律第9条发布的“合法化”措施的“替代”相关性 - 排除 - 原因。关于《航海法》第1161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国家财产区域罪,只有根据《航海法》第35条发布的明确的“非国有化”措施的存在才能排除犯罪的构成,不能承认根据1927年6月6日第1766号法律第9条第1款发布的“合法化”措施具有同等效力,因为该措施可能涉及属于市镇、区或协会的公共土地,但不是海事国家财产。
这项判决对行业运营商和公民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特别是,它强调:
总之,2024年第36924号判决对排除非法占用海事国家财产空间罪构成要件所需的条件进行了重要梳理。它强调了需要通过非国有化措施来合法化占用,排除了先前合法化措施的效力。这一澄清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保护海事国家财产至关重要,而海事国家财产对社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