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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监禁与撤销权:最高法院第 14938/2025 号判决明确了假释官的行动范围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假释考验和撤销权:2025年第14938号最高法院判决明确了监督法官的行动范围

根据1990年第309号总统令第94条的规定,针对吸毒成瘾的被判刑者提供的特殊情况下的假释考验,是刑罚执行体系中最灵活的工具之一。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2025年第14938号最新判决,为在临时批准此类措施后撤销该措施的权力提供了实质性的澄清。让我们详细了解该决定的主要步骤及其对律师和行业从业者的实际影响。

案件经过和法律问题

本案源于巴勒莫监督法院2024年的一项裁决:一名被拘留者临时获得了假释考验,但违反了规定。监督法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下令撤销了假释,并将案件移交给了法院。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在法院未在第51-ter条第2款规定的30天期限内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撤销假释是非法的。因此,最高法院被要求确定该期限是否也适用于假释考验的临时阶段。

判决要旨

根据1990年10月9日第309号总统令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管法院做出最终决定期间,对于临时批准的特殊情况下的假释考验,监督法官在被拘留者违反规定时,可以下令撤销该措施,并将案件移交给监督法院,由其决定是否批准刑罚执行福利,而无需遵守第51-ter条第2款为已最终批准措施的临时中止规定的三十天期限。

因此,法院区分了两种情况:a) 最终批准措施的临时中止,此时30天期限是强制性的;b) 临时批准的假释考验,此时该期限不适用。在后一种情况下,监督法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可以立即撤销该措施,从而确保及时性和安全保障。

法律框架和支持性判例

  • 1990年第309号总统令第94条第2款 – 规定了对吸毒成瘾的被判刑者的假释考验,包括临时批准。
  • 刑法典第51-ter条 – 规定了已最终批准的替代措施的临时中止,并要求法院在30天内做出决定。
  • 最高法院第一庭2024年第41182号;2024年第17072号;2018年第57540号判决 – 这些判决虽然涉及其他制度,但强调了监督法官的紧急监督职能。
  • 最高法院联合庭2001年第29025号判决 – 确立了刑罚执行规范相对于一般规范的特殊性原则。

第14938/2025号判决属于这一发展趋势,强调假释考验制度要求在宪法第27条规定的改造目的和预防需求之间取得平衡。

对辩护和监狱管理部门的实际影响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至关重要的是:

  • 告知客户,如果获得临时批准,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立即撤销;
  • 及时向监督法院提交辩护状,监督法院仍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即使不受30天期限的约束;
  • 监督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并为被判刑者提供切实的康复支持。

对于监狱管理部门来说,该决定确认了外部刑罚执行办公室(UEPE)与监督法官之间持续监测和对话的重要性,以便迅速报告任何违规行为。

结论

通过第14938/2025号判决,最高法院重申了比例原则,加强了监督法官的紧急干预权力,同时又不牺牲在法院前的辩论权。假释考验的中间撤销并不侵犯辩护权,因为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合议庭,但它有助于防止与治疗和改造过程不相容的行为。因此,对于那些在外部刑罚执行的敏感阶段日常工作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宝贵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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