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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 14483/2025 号判决:等值没收也适用于联名账户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4483 号判决:等值没收也适用于联名账户

根据 2025 年 3 月 5 日作出、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布的第 14483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再次就联名银行账户中资金的等值没收这一敏感问题发表意见,该问题在税务犯罪案件的实践中屡见不鲜。本案源于都灵上诉法院对 G. P. 的定罪,他被指控犯有税务违规行为,并对其与一名与案件无关的家庭成员共同持有的银行存款实施了剥夺性措施。

判决核心

尽管驳回了部分上诉判决,但最高法院法官重申了一个已确立的原则:存入联名账户的资金对所有持有人而言具有共同的用途,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全面查封以满足剥夺性要求。唯一的限制是,第三方必须证明其对部分资金拥有排他性的归属。

在财产安全措施方面,对与犯罪无关的第三方联名持有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等值没收是合法的,因为存入账户的资金对联名持有人而言具有共同的用途,而民法典中为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内部关系的连带责任而设定的推定或限制对此不予考虑,但第三方有权证明其对账户中部分资金拥有排他性的归属。

因此,法院重申了此前类似判决(Cass. 40175/2007、45353/2011、36175/2017)以及最高法院合议庭(Sezioni Unite 4880/2015)确立的原则:民法关于按比例拥有财产的推定(民法典第 1854 条和第 1298 条)不限制没收的权力。为了剥夺犯罪分子的收益,依据《刑法典》第 240 条以及具体而言的第 12-bis 条 d.lgs. 74/2000,该原则具有优先性。

对无关联名人的保护

然而,该判决并未使善意第三方处于无防御状态。第三方可以:

  • 在执行阶段申请返还其个人资金,并提供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和个人归属;
  • 申请撤销或减少没收,并提供证明其财务独立性的证据;
  • 在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后,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定罪者追偿

法院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于第三方:仅仅声称拥有理论上的 50% 份额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具体线索(可证明的存款、资金可追溯性、工资单等)。

系统性问题和操作性建议

该判决符合司法实践中逐步扩大财产措施的趋势,并与欧洲关于打击非法所得的指导方针(欧盟指令 2014/42)保持一致。对于律师和税务顾问而言,出现了两条行动路线:

  • 预防:仔细评估联名账户的选择,特别是当合伙人或家庭成员面临刑事风险时。
  • 及时辩护:在发生查封时,立即开始收集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以避免在最终没收时为时已晚。

从理论上讲,关于现有规定是否足以协调惩罚制度的有效性与《宪法》第 42 条规定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的争论仍然开放。然而,本判决确认,最高法院的倾向明显偏向于前者。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4483 号判决强调,联名账户并非对抗等值没收的安全避风港。希望与他人共享账户的人必须意识到,如果其中一名联名持有人承担刑事责任,整个账户余额都可能被查封。同时,无关的第三方仍然拥有保护手段,但前提是他们能够准确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总而言之,该判决为司法实践和预防性咨询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并证实了透明且有据可查的个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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