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家或技术顾问将其结论建立在未在审判中实际提交的科学研究之上时,其可采性是否会受到损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 2025 年 3 月 21 日(存档日期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第 15486 号判决中,通过撤销都灵上诉法院的裁决并要求发回重审,回答了这个问题。该判决将影响所有法院的实践,并遵循了第 45935/2019 号和第 43845/2022 号判决的先例,但为法庭上科学证据的管理引入了有用的澄清。
在本案中,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的结论广泛引用了在外国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研究。然而,这些文章并未附在庭审卷宗中或提交。被告的辩护律师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220、501 和 546 条第 1 款 e)项以及《宪法》第 111 条规定的辩论原则,主张专家报告不可采纳。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主张,认为所引用的来源具有科学相关性。因此,提起了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科学证据方面,技术顾问或专家提及未在庭审卷宗中提交的出版物或研究,并不影响其可采性,而是涉及专家结论的可靠性问题,由于其基于无法控制的数据,因此要求法官在评估这些结论时考虑到这一限制。
因此,法院区分了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专家报告的程序可采性(保持完整);另一方面是其可靠性,如果引用的科学数据仍然是各方“无法控制”的,则可能被削弱。因此,这并非一个会使证据无效的绝对缺陷,而是审判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有义务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说明的评估限制。
最后,不应忘记该原则的系统性重要性:它属于程序效率要求与各方对证据进行批判性审查的权利之间的对话,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以及关于公平审判的欧洲法院判例。
第 15486/2025 号判决重申,在刑事诉讼中,不可采性是一个必须严格适用且不能扩展到所有证据缺陷的范畴。当缺乏专家引用的研究时,证据在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其说服力取决于法官能否说明存在的任何模糊之处。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意味着将重点从纯粹的程序性异议转移到对所采用的科学方法的实质性辩论,从而加强辩护权和判决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