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4月30日公布的第16414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阐述了二审阶段“合理怀疑”原则的界限。本案源于总检察长对巴勒莫上诉法院对V. N.的无罪判决提出的上诉,该案促使我们反思二审阶段与一审阶段不同的证据标准以及对辩护律师和法官的实际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0条和第533条,并结合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官在缺乏、证据不足或矛盾的定罪证据时,应宣告无罪。然而,在二审阶段,证据审查并非“全新的完整审理”:关键在于评估辩护方提出的解释是否足以动摇一审阶段确定的确定性。
在上诉审理中,将有罪判决改为无罪判决,并不要求辩护方的陈述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只需其根据已收集的证据,对一审法官认定的事实提出一种不同且合理的解释,从而使定罪的确定性动摇,并倾向于宣告无罪的结果。
最高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联合庭2005年第33748号和2016年第27620号判例,澄清了上诉阶段的无罪判决并不要求“积极证明”无罪;只需——并且必须——对事实进行合理的、与案卷一致的重新解读,从而削弱一审阶段所重视的证据的力度、精确性和一致性。这使得论证的门槛从“排除”怀疑转变为“出现合理怀疑”,从而使控方叙述不可靠。
此外,判决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标准,根据该标准,举证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任何实质性怀疑都应有利于被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最高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确认了一个已巩固的趋势:上诉审理并非仅仅是对一审的确认,而是对定罪逻辑严谨性的独立审查。为了获得无罪判决,只需提出一种合理的替代解释,足以使责任变得“不确定”。这对寻求推翻不利判决的辩护律师来说是一个明确的信息,同时也警示法官必须根据合理怀疑原则,详细说明其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