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于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第47041号判决,就家庭虐待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并结合双方同居关系的终止,深入探讨了虐待行为与骚扰行为之间的区别。特别是,法院审理了A.A.的案件,他因虐待同居伴侣而被定罪,并处理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措施的基本问题。
在本案中,都灵上诉法院维持了对A.A.根据《刑法》第572条判处两年零两个月监禁的家庭虐待罪的判决。该判决基于被告在同居期间,甚至在其怀孕期间,对同居伴侣实施的一系列暴力和侮辱性行为。然而,辩方辩称,由于同居关系已于2018年11月终止,因此虐待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法成立。
判决强调,虐待罪的特征是习惯性行为,必须在同居关系和双方关系背景下进行评估。
法院指出,要构成虐待罪,必须存在稳定同居关系和相互情感。当同居关系终止时,如A.A.案,不当行为可能被定性为骚扰行为,根据《刑法》第612-bis条。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在情感联系和共同生活破裂后,对不当行为进行不同的评估。
法院引用了先前的判例,强调虐待罪的故意是统一和有计划的,这意味着单个行为必须被视为更广泛犯罪计划的一部分。此外,还强调了行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而不是孤立的事件。
总之,2024年第47041号判决是理解家庭虐待法规的重要参考点。最高法院重申了在评估行为时,关系背景和同居关系的重要性。这种法律方法不仅澄清了犯罪构成要件的界限,还为法律专业人士处理复杂的虐待和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有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