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第 530 号判决,就未缴税款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反思。在此案例中,一家公司的董事长 A.A. 因未缴纳支付给员工款项的应缴税款而被判刑。然而,法院撤销了都灵上诉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与证据和指控表述有关的一些关键问题。
上诉法院确认了 A.A. 因未缴纳超过 150,000 欧元的税款而被判刑。然而,辩护方提出了几项质疑,包括传票令的无效以及关于向员工发放证明的证据缺失。最高法院接受了关于证明发放的申诉理由,裁定将文件发送给税务局并不等同于将证明交付给工人。
最高法院认为,为了构成未缴税款罪,必须获得向员工发放证明的证据。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需要证明税款已被实际证明并交付给员工。法院重申,证明的电子发送并未建立证明发放所必需的双边关系。事实上,法律要求雇主将证明实际交付给工人,仅仅将其发送给税务局是不够的。这突显了税法和刑法规定中的一个基本方面:证据对于构成犯罪至关重要,在此案例中,即未缴税款罪。
2025 年第 530 号判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反思在税务犯罪刑事责任方面对具体证据的需求。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构成犯罪所需的证据方式与行政程序之间划定了明确界限。此案强调了雇主正确管理税务证明的重要性,以及为避免不公正判刑而进行充分辩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