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灵上诉法院2024年6月10日发布的第16052号裁定,为理解个人行为能力与支持性管理所施加的限制之间的微妙平衡提供了重要见解。该判决深入探讨了民法典第1722条的适用性,该条规定了在法律能力受限情况下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支持性管理是一种旨在保护因暂时或永久原因无法自主处理事务的个人的法律工具。法院强调,由受益人在指定管理人之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对于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已设定限制的法律行为将不再有效。这一原则对于确保对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决定始终受到监督和控制至关重要。
支持性管理 - 民法典第1722条的适用性 - 仅限于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明确指明的法律行为 - 依据。关于支持性管理,受益人在指定管理人之前,已授予该管理人或第三方代理权力的授权委托书,将根据民法典第1722条,仅对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已将法律为被剥夺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设定的限制和除斥期间延伸的法律行为不再有效,因为该条款的目的是确认任何自愿授权委托书都不能在限制委托人行为能力的时刻和程度上继续有效。
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委托人的意愿,通过授权委托书表达,不能凌驾于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所作的决定之上。这一点对于防止滥用和确保弱势群体的保护至关重要。如民法典第1722条所规定,授权委托书的无效,旨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并维护其尊严和自主权,即使他们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总之,2024年第16052号裁定是关于个人自由与法律保护之间平衡必要性的重要提醒。都灵上诉法院通过此判决重申,对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保护必须优先于任何先前存在的授权委托书。这不仅加强了法院指定监护人的作用,而且还确保了代表弱势人士采取的任何行动都符合其最佳利益,从而维护其尊严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