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HTTP_ACCEPT_LANGUAGE"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2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25)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61
对2024年第14047号判决的评论:预防性扣押与实体责任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第 14047/2024 号评析:预防性扣押与法人责任

2024 年 2 月 13 日的第 14047 号判决是关于法人犯罪责任的重要裁决,特别是关于第 231/2001 号法令第 53 条规定的预防性扣押。该条款界定了对法人财产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法律界限,并强调了证明“危险性”(periculum)对于证明此类措施的必要性至关重要。

第 231/2001 号法令中的预防性扣押

预防性扣押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允许禁止处置可能构成犯罪所得或收益的财产。本判决强调,该措施必须附有关于“诉讼时危险”(periculum in mora)的清晰简洁的理由,即在判决确定期间,财产可能被挥霍或转移的风险。

  • 预防性扣押必须与所指出的风险相称且适当。
  • 需要评估案件的具体情况。
  • 理由必须证明采取预防性措施的紧迫性。

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法人犯罪责任 - 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第 53 条进行的预防性扣押 - “危险性”(Periculum)- 理由 - 必要性。在法人和法人犯罪责任方面,根据 2001 年 6 月 8 日第 231 号法令第 53 条对构成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财产进行的预防性扣押,即使是等值没收,也必须包含对“诉讼时危险”(periculum in mora)的简洁理由,该理由必须——在遵守实际措施的适当性和相称性标准的前提下——与在判决确定之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理由相关联。

该要旨强调了在预防性措施中详细说明理由的重要性。仅仅声称存在风险是不够的;必须证明扣押是必要且有根据的,并且与具体情况相关。最高法院重申,对“诉讼时危险”的理由不仅必须存在,而且必须足够充分,才能使预防性措施合法化。

结论

总之,第 14047/2024 号判决为理解法人责任和预防性措施的运作提供了重要的见解。充分且相称的理由不仅保护了相关法人的权利,而且还有助于确保犯罪打击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平衡。判例法在不断发展,像本案这样的案例代表着在明确和连贯的法律框架定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