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 2024 年 2 月 6 日第 16109 号判决书,就公司董事的责任,特别是实际董事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见解。该判决发生在复杂的法律背景下,其中形式董事和实际董事之间的区分对于刑事责任的分析至关重要。法院驳回了一名形式董事的上诉,该董事未能监督实际董事的活动,并排除了适用“参与情节轻微”的减刑理由。
本案涉及 Salvatore C.,他因未能监督实际董事而被指控协助破产犯罪。法院援引《刑法典》第 110 条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破产法》第 216 条,强调形式董事缺乏监督构成积极行为,有助于犯罪的发生。
形式董事对实际董事活动的疏于监督——参与情节轻微的减刑理由——排除——理由。关于共犯,对于未能对实际董事的活动进行任何监督的公司形式董事,不能适用参与情节轻微的减刑理由,因为他不仅协助了后者的犯罪行为,而且为破产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必不可少且不可或缺的贡献。
该判决对公司董事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事实上,它强调:
法院明确指出,疏于监督不仅会助长不法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因此,董事应意识到其义务和责任,以避免遭受严厉处罚。
总之,2024 年第 16109 号判决书代表了在公司领域界定董事责任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强调了对公司活动进行积极和持续监督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确保合法性,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们请注意:监督不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