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第 15429/2024 号判决书,为分析在涉及黑手党成员身份的加重情节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具体而言,该判决分析了在黑手党成员实施“沉默威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刑法典》第 628 条第 3 款第 3 项规定的主观加重情节和第 416 条之二第 1 款规定的客观加重情节。
法院裁定,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主观加重情节指的是犯罪人个体危险性的增加,而客观加重情节则强调使用黑手党式手段所带来的恐吓能力。这意味着,属于黑手党组织的成员,其行为可以因其自身行为和所处环境而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黑手党组织成员实施的“沉默威胁”——是否构成《刑法典》第 628 条第 3 款第 3 项规定的加重情节与第 416 条之二第 1 款规定的使用黑手党式手段的加重情节的竞合——存在——理由。关于敲诈勒索,根据《刑法典》第 628 条第 3 款第 3 项规定的主观加重情节,可以与第 416 条之二第 1 款规定的使用黑手党式手段的客观加重情节竞合,当犯罪行为是由属于黑手党组织的成员以“沉默威胁”的方式实施时。这是因为前者旨在惩罚已实施进一步犯罪的成员所表现出的个体危险性的增加,而后者则旨在惩罚通过援引黑手党组织的犯罪能力而实施的行为所具有的更大恐吓能力,即使非成员也可以实施。
这项判决是意大利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因为它阐明了在与黑手党相关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加重情节如何能够并存。在此背景下,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总之,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5429/2024 号判决书不仅阐明了黑手党成员实施敲诈勒索时加重情节的共存性,还强调了必须坚决应对有组织犯罪在当地施加的恐吓和控制。在此领域,司法实践不断发展,凸显了采取严厉措施以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正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