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第 9899 号(2024 年)判决书为理解所得税背景下的风险基金拨备规定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该判决明确了不确定或不可确定的负债应如何根据特定的税务规则进行处理,有助于界定应税收入与可抵扣费用之间的界限。
在审查的案例中,上诉人 T. (LEO LEONARDO) 对莱切地区税务委员会的裁决提出异议,该裁决认为其风险基金拨备不可抵扣。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书中重申了《所得税统一法》(TUIR)第 109 条第 1 款的重要性,该条款规定,不确定的收入组成部分应在其出现时予以考虑。这意味着风险基金拨备在被清零或减少时,可能会产生应税的意外收入。
一般来说。就所得税而言,风险基金拨备——由于其是为预期不具备确定性和可确定性要求的负债而进行的——应受《所得税统一法》第 109 条第 1 款后半部分的规定约束,其中规定,在归属年度中其存在尚不确定或其金额无法客观确定的收入组成部分,应在其满足这些条件时计入收入。因此,由于基金被清零或减少而产生的应税意外收入,应在作出此类决定的纳税年度确定。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于在需要为未来风险(例如法律纠纷或潜在负债)进行拨备的公司具有实际意义。需要考虑的关键方面包括:
总之,第 9899 号(2024 年)判决书有助于澄清有关风险基金拨备的税务规则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公司必须特别注意这些基金的管理,确保遵守税务法规的要求,以避免税务机关的异议。因此,该判决代表了公司税务规划的一个重要参考点,强调了在拨备和税务抵扣方面需要一个结构良好的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