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4 日发布的最新判决书第 9010 号,就税务稽查通知的除斥期限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法院就《1973 年第 600 号总统令》第 43 条第 3 款规定的期限加倍问题及其与刑事举报义务的关系发表了意见,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确立了基本原则。
根据《1973 年第 600 号总统令》第 43 条第 3 款的规定,在存在严重犯罪迹象的情况下,通知稽查通知的期限可以加倍。然而,第 9010 号判决书澄清,这种期限加倍不能与 2002 年第 289 号法律第 10 条为未能利用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规定的两年延期累加。
本判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涉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除斥期限 - 加倍 - 条件 - 刑事举报义务 - 与 2002 年第 289 号法律第 10 条规定的两年延期累加 - 排除 - 最长时限 - 对税务机关最有利的法规。在税务稽查方面,根据 2011 年第 247 号宪法法院判决的解释,在存在严重犯罪迹象并产生刑事举报义务的情况下,《1973 年第 600 号总统令》第 43 条第 3 款(当时有效)规定的通知稽查通知期限加倍,不能与 2002 年第 289 号法律第 10 条为未利用税收减免或未能利用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规定的两年延期累加。而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税权除斥而言,则应考虑对税务机关最有利的单一法规所规定的最长时限。
总之,第 9010 号(2024 年)判决书是处理存在犯罪迹象的税务稽查的重要参考。它澄清了税务机关行使其征税权的时间限制,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对于面临稽查通知的纳税人来说,理解这些动态并根据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