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第 10734 号最新裁决,就解雇的有效性所需的书面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特别是,该裁决明确了在和解程序结束的记录中提出的解雇通知可以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前提是遵守有关解雇的进一步法定规定。
1966 年第 604 号法律,特别是其第 7 条,规定了解决个人解雇争议的强制性调解程序。如果该程序未能达成一致,雇主必须正式通知解雇。法院强调,与表面上可能出现的相反,在和解记录中的书面通知之后,不需要进行后续的书面通知。
书面形式以无效为前提 - 根据 1966 年第 604 号法律第 7 条的和解程序记录 - 和解未能达成一致 - 在最终记录中提出的解雇通知 - 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 - 条件 - 是否需要后续的书面解雇通知 - 不存在。根据 1966 年第 604 号法律第 7 条规定的程序结束记录中提出的解雇通知,该记录证明了法律规定的调解尝试失败,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前提是遵守有关解雇的其他规定,因此,在调解委员会面前的会议记录之外,不需要随后进行书面解雇通知。
这项裁决对公司和工人具有多项实际影响。特别是,它明确了:
总之,第 10734/2024 号裁决是关于解雇的书面形式及其通过和解程序记录的整合的重要澄清。这项决定不仅澄清了雇主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还为解雇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指导。相关方必须了解这些规定,并在有疑问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所采取程序的正确性。